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所屬國有企業,一定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研發和掌握更多的國之重器。國有企業要深化改革創新,努力建成現代企業?!碑斍?,全球科技正加快向跨專業、跨學科、跨領域深度融合創新的態勢發展,為軍工國企技術創新能力提升開辟了新的路徑,同時也對軍工國企的創新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對新時期下軍工國企科技創新面臨的形勢和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加快體系化能力、建立創新“特區”、激發創新人才活力和發揮“企業家”精神的意見和建議。
一、新時期國防和軍隊現代化目標對軍工國企科技創新改革明確了新任務,也產生了新挑戰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要“加快武器裝備現代化,聚力國防科技自主創新、原始創新,加速戰略性前沿性顛覆性技術發展,加速武器裝備升級換代和智能化武器裝備發展。”新時期下軍工國企科技創新運行模式已無法滿足快速增長的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不缺創新的制度,缺落地的實施
國家為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出臺了多項創新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關于印發<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法律規章制度,為企業創新提供政策護航。但在實施過程中,特別是軍工央企、軍工科研院所,缺乏涉及成果認定、兼職人員收益保障、市場投融資、財政稅收、審計檢查等方面的聯動配套政策,打通創新落地“最后一公里”的舉措較少。例如,雖然國家、省市已陸續出臺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定,但目前對軍工科研院所的成果認定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操作方法,軍工技術知識產權如何管理以及軍用技術脫密責任、技術轉化責任認定尚不明確。再如,軍工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業管理、保密管理等配套管理辦法、指導意見亟待明確;同時,留在科研院所繼續承擔軍工任務的員工由于所在院所受工資總額限制,員工薪資等難以和市場接軌,對人員穩定性造成一定影響。這些都需要在后續創新過程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二)不缺創新的人才,缺成長的土壤
軍工國企由于長期從事軍工任務,形成了嚴格的裝備生產制度,各種規章制度也通常是根據軍工研制流程設計、線性管理,規范有余、彈性不足,一定程度限制了創新主體的自主性,難以支撐如“揭榜”“賽馬”等利于創新發展的措施,且存在創新實施“重經驗”“輕數據”“少工具”的現象,這些問題都導致創新的人才難以成長,難以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另,目前軍工國企均建有較為完整的專家體系,以編者所在的中國電科為例,建立了首席科學家、首席專家等專家體系,下屬的二級子集團、研究院所也建立了高級專家、研究員、專家等專家體系,特別是研究院所科技人才比例也逐漸提高。但是科技創新人員隊伍建設過程中唯論資排隊的現象并沒有真正的打破,對技術專家在崗位晉升、團隊建設等方面并沒有給予政策上的傾向,專家技術人員在科技創新領域的話語權不夠,甚至出現部分專家為了獲取更多創新資源的“控制權”而不得不“追逐”名利的現象。
(三)不缺創新的成果,缺轉化的路徑
軍工企事業單位和高校院所在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和技術,但轉化率極低。據國家發改委統計,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低于發達國家40%的水平,軍工國企的轉化率相比高校和研究機構更低。在軍工國企科技創新成果多與軍工科技任務有關,軍工國企特別是軍工研究所受自身體制和軍品流程管控限制,在創新成果轉化的脫密、管控、市場化的定價、孵化等機制方面都有所欠缺;進而導致創新成果長時間滯留在軍工研究所無法轉化,即便是部分成果轉化到產業公司后,由于缺乏市場化機制、缺乏產業孵化“優秀經理人”,成果往往很快與原軍工單位項目支撐人員脫鉤,進而導致后續產品化發展不連續,無法形成品牌效應。
(四)不缺創新的平臺,缺持續的投入
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科技競爭力的基礎。企業一直是科技創新的主要主體,國家科技部也頒布了《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等,希望充分利用企業的資源進行軟硬件建設、優化配置、建立共享服務機制,有效改善科研創新環境,增強科技持續發展能力。但是當前在創新平臺建設方面,仍然存在著“重申請、輕投入”的現象,往往在平臺申請的過程中,企業和團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資源,平臺“品牌”獲取后,存在著平臺發展未按照規劃目標推進,人員未到位等現象;即便是平臺運行起來后,如果平臺考核機制不健全,平臺也往往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地位。
二、新時代加快軍工國企科技創新改革的思考與建議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創新不行,創新慢了也不行!如果我們不識變不應變不求變,錯過的可能是整整一個時代。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強大的科技創新力量。”《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明確“國有企業要在創新引領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加大新動能的培育,構建高質量發展新格局”“切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和“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格局,逐步構建軍民一體化化的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圍繞新時代科技創新跨越式發展對軍工國企體制機制的要求,立足于軍工國企科技創新運行模式和機制現狀,提出以下發展建議:
(一)堅持“四個面向”,推動國防科技創新形成體系化能力
科技創新必須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從國家急迫需要和長遠需求出發,加快補齊國防科技創新體系化能力短板,凝練國防科技領域重大關鍵問題,布局戰略科技力量,配置創新資源。強化跨部門、跨學科、跨軍民、跨央地整合力量和資源,以重大國防科技任務、重大軍民融合工程、關鍵重大工程建設為依托,強化國防科技項目、人才、基地、資金等創新要素的一體化配置,構建涵蓋國防科技多維度(如國家部委、軍方用戶、行業頂尖專家、優秀科研人才等)的科技創新頂層戰略機構,在軍工國企內成立本領域的戰略委員會,加快布局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民融合創新平臺、企業科技創新平臺等,聚焦戰略性、顛覆性、前沿性、非對稱技術領域,如5G、量子計算、三代半導體、軍事智能、網絡戰、太空戰等,形成“戰略需求導向明確、國防科技力量堅實、軍民融合特征明顯”的國防科技組織模式。
(二)發揮“頭部”央企作用,打破成規建立創新“試驗田”
在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下,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更好發揮軍工科技領軍頭部企業的創新引領作用,在創新突破、研發投入、成果轉化、產業協同等方面“先行先試”。軍工國企擔負著“強軍首責”,既要保證武器裝備的合規生產、任務保障,又要不斷提升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工作與生產保障任務從性質上比較與本質上有一定差異。前者強調研制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合規性、關聯性,后者注重創新性、探索性和自由性。“打破成規,先行先試”。持續深化科技持續機制改革,深入研究國家科技創新政策與軍工企業現行制度沖突的解決方案,為軍工國企開辟一塊創新體制機制的“試驗田”,推動創新資源向頭部企業聚集,更好實現產業鏈上下游整體突破。
(三)建立“容錯”機制,充分保護和發揮“企業家創新精神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即“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牟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企業是創新的主體,是推動創新創造的有生力量,而企業家則是這支生力軍的“靈魂”,軍工企業的企業家們,不僅要有高度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更需要扛起肩上政治使命、強國強軍首責。一方面要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實施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方式,增強軍工企業家的使命感與榮譽感;另一方面,應建立軍工企業家容錯、試錯、糾錯機制,對于在創新創業中的失誤給予一定程度的寬容與糾正機會,保護其創業途中的信心。
(四)以“信任”為前提,構建科技創新的新管理模式
遵循科技創新規律,針對科技創新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特點,推進去行政化的技術管理模式,采用“揭榜掛帥”“軍令狀”“里程碑式考核”等方式,遴選出科技創新的負責人并給予充分的“信任”和自主性,由項目負責人根據任務分工抽選成員,打破部門壁壘組建矩陣式團隊,重點賦予負責人資源配置權、技術路線選擇權、考核權等,構建“重結果、重建設、重規則”的創新系統管理運行模式。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推動科技成果評價的社會化、市場化和規范化。對屬于國防科技領域前沿探索任務,適應長周期、原創性、顛覆性特征,在競爭擇優前提下鼓勵探索、寬容失敗。
(五)注重“內部”需求,形成創新主體與業務部門有機協同
需求牽引是軍工企業發展理念之一。需求一方面來自“外部”即軍方的軍事需求,另外一方面來自“內部”既軍工企業內的體系發展需求。相比外部需求,內部需求的往往是牽引并帶動單位創新發展的重要輸入,研發部門、市場部門都是競爭的直接參與者,對新技術、新產品的敏感度更高。應建立健全技術創新主體與市場部門、業務部門之間的創新系統體制機制,構建以產品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研相結合的內部創新協調同機制,推動科技創新主體能夠研發本領域所需的共性技術、基礎技術等共享給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和市場部門能夠將外部用戶需求信息、技術應用信息反饋到創新實體,形成互動良好的創新生態運行模式。
創新重在“創”、貴在“新”、意于“用”!科技創新這把利劍,用好可以強國強軍強企,在國家轉型發展、產業結構調整、供給側改革的大趨勢下,科技創新對軍工國企能夠在國家發展轉型下成功實現轉型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培養國企的創新土壤,建立創新驅動路徑,將會進一步促進軍工國企生產力的發展,激發廣大員工的創造力和成長動力,對促進國企改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為中國電子科技網絡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